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置的调研报告
市政协副主席 郭斌 (2018年)
石家庄政协 时间:2018-12-30 浏览量:
近期,我们对石家庄市目前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调研,在工作过程中广泛收集、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资料;在全市范围内发放调查问卷获取相关信息;深入居住小区、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等公共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研究,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从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为更好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从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垃圾分类的基本情况
我国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机制和政策研究起步较晚,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制机制、管理政策和方案制定等方面比较薄弱,系统与“立体”治理方法较少。自2000年开始,国家建设部就开始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南京、杭州、厦门和桂林八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前期分类回收废塑料、废电池和废纸,但进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平均每人每天产生0.9~1.2kg城市生活垃圾,并且每年仍以3%—5%的速度增长,生活垃圾已呈现产生量增加、组分复杂、污染程度加剧的趋势。根据环保部2016年发布的《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5年我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8564万吨,处置量18069.5万吨,处置率达97.3%,这些生活垃圾主要通过填埋、焚烧和堆肥进行处理。截止2015年底,我国已有卫生填埋场1748座、生活垃圾焚烧厂257座、堆肥和其他处理场72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90.3%,其中进行集中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的比例分别为66%、31%和3%(注:占无害化处理总量的百分比)。目前,卫生填埋仍是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但场址选择愈加困难。全球资源的稀缺性和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决定我们必须着眼于长远利益,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的角度,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都是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所在。
二、存在问题
(一)生活垃圾产量巨大,分类、减量处置非常必要。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各类生活垃圾累计堆存约有70亿吨之多,全国约有600多座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其他各地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省、市均根据所在的地的经济发展、人员构成结构、实际垃圾收集特点等情况,相应自行编制有关垃圾分类的规范、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以便规范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2017年末石家庄市区常住人口为490.22万人,也存在着同样困境,因此需要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存在着弊端,分类、减量处置非常必要。目前普遍采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是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和焚烧工艺技术。大量原生垃圾填埋造成国土资源长时间占用造成巨大浪费,同时卫生填埋场即使填满完成后还需要10年至15年长期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经费等,维护成本也相对高;焚烧工艺由于建设投资大,尾气治理工艺操作运行复杂,一直存在着“二噁英”去除工艺技术的争议,存在着二次污染大气环境的风险隐患,因此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置非常必要。
(三)石家庄市发展定位的需要。目前国家提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其中河北省定位为“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省会城市,作为河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必须充分有效的利用好这一难得的机遇。环境卫生工作理应和北京、天津站在同一高度规划发展,因此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应提早布局。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范围及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按照此分类标准,规定可回收物分类范围为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纺织物、橡胶、废旧家电、家具等;有害垃圾分类范围为废日光灯管、杀虫剂、废油漆、医用废品、过期药品等;餐厨垃圾分类范围为剩余饭菜、茶叶烟灰、菜叶果皮等;其他垃圾分类范围为废砖瓦陶瓷、煤灰土渣、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生活垃圾分类基本要求应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的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同时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明确垃圾分类采取“大类粗分、系统衔接、因地制宜、就地处理”的原则。根据地区属性不同,在居住区(如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民众产生垃圾较为集中的地区,生活垃圾可分类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类;在单位办公区(如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等办公场所)民众消耗办公用品较多的地区,生活垃圾可分类为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在公共场所(如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地),生活垃圾可分类为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其他地区应根据自身产生垃圾的类别以及产生垃圾量的大小自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在单位和个人方面,应当根据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操作规程投放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投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收集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等因素做好收集工作,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不得混合收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责任人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分类收集容器密闭,生活垃圾无遗漏、无洒漏,垃圾水无滴漏。垃圾转运过程中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转运过程中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不得擅自将境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区域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法有: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等可降解的有机物应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并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等单位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应采用分拣、拆卸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四)明确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垃圾分类投放、转运和处置的技术操作规程,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应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职责的具体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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